會議及提案內容 |
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集會之權利,政府自應以維護集會權利之自由行使為念,復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外國人非經依法判定,不得驅逐之意旨,查內政部於2015年7月15日召開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第35次會議,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432347200號處分書,認韓國Hydis公司勞工有危害我國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作成禁止入國處分;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業於同年8月7日,作成104年度北秩聲字第24號裁定撤銷上開中正一分局處分書,然內政部及移民署既未主動召開審議會撤銷禁止入國之處分,亦未主動告知上開處分,致Hydis勞工之基本權利之行使遭受侵害。尤有甚者,2016年3月7日Hydis勞工去函詢問是否准予入國時,移民署竟不告知渠等已遭禁止入國,致令Hydis勞工於2016年3月22日欲入我國時被遣返。為此,建請內政部及移民署應詳細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議之組成和決議方式,以及取消限制入國許可和通知當事人之程序。此外,內政部應就「處理韓國Hydis公司工會成員來臺陳抗事件侵犯人權及濫權逮捕之缺失」,向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研擬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