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3-28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近幾年來衍生性金融商品透過層層包裝,加上槓桿倍數擴張及證券化機制之氾濫,致其風險難以有效控管。該類商品複雜度極高,連銷售銀行的主管、理專人員尚未能充分理解,更何況處於資訊相對弱勢的投資人。主管機關雖規範複雜性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承作對象須有一定之限制,但以「財力」或「避險需求」等作為標準,顯過於簡略。實務上,銷售端為創造需求,主動協助客戶符合此等資格條件已為常態。主管機關對於落實KYP(認識商品)、KYC(認識客戶)之要求,幾已形同具文。鑑於(1)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發展日新月異,避險模型愈趨多元與複雜,已非一般人士所能了解。(2)許多衍生性金融商品乃外商銀行透過國內金融機構通路銷售予國內客戶,相對也隱藏更多潛在風險。以致主管機關對於複雜性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監理往往落於問題發生之後,實難獲致監理之效。主管機關對於海外基金及保單之銷售皆採事前審核制,在追求金融市場自由開放、創新發展之同時,對於複雜性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引發之金融市場危機,進而傷害經濟發展,主管機關亦應調整監理機制,為必要之事前管制。為確保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維護投資人權益,爰要求爾後複雜性高風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發行銷售,但交易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不在此限。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應儘速配合檢討、修訂相關規定。
發言委員 吳秉叡(1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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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吳秉叡; 李應元; 黃國昌; 余宛如; 江永昌; 陳賴素美; 徐國勇; 羅明才; 林俊憲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