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3-23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基於企業社會責任(CSR)已為國際潮流,然我國至今尚未建立相關法令規範,僅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99年2月公布「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無母法授權),另於104年4月公布全體上市櫃公司之治理評鑑及編製公司治理指數,惟尚未建立全面性社會責任評鑑及其指數之法令。其所造成的影響,不僅讓會計師及專業認證單位在承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時無所遵循,也間接影響國外公司投資我國企業(因對方需遵循該國法規,有投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企業之規範)。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基金在立法院要求下,須投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然礙於我國至今仍未建立專屬法規,勞動基金運用局只能參考民間自辦的企業社會責任評鑑辦理選股,屢屢發生爭議。爰因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6個月內研議全面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母法及相關管理辦法,以因應時代需求。
發言委員 費鴻泰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余宛如
聯署提案 吳秉叡; 黃國昌; 江永昌; 陳賴素美; 徐國勇; 羅明才; 費鴻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