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及提案內容 |
依現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自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4年9月至105年1月各地方法院駁回法庭錄音聲請之比例仍高達61%,其中駁回理由為「聲請人未敘明聲請理由」者佔駁回數總26%,「非為主張或維護正當法律上利益」者占24%。惟本院於104年修正上開辦法之母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時,已於第1項明確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即得於一定時間內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如有同條第2項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閱卷,或第3項涉及國家機密或依其他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始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且立法理由及逐條審查時已說明,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當與當事人閱卷權之範圍一致。基此,《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增加「應敘明理由」要件,顯然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蝕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行使訴訟權必須的資訊取得權,亦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修法意旨。爰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研議將其修正為如現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之規定,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