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3-21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的規範,僱用250人以上員工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且主管機關應給予經費補助。根據本條當初之立法理由,「國內中小企業居多,實無能力設立托兒設施,故『初期』先課以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問題,於立法執行後再作檢討。」從民國91年立法至今,已過了近15年的時間,相關檢討作為應更精進。我國中小企業佔台灣整體企業比例的97.64%,大部分員工人數未滿200人。勞動部應重新再做需求評估,調查僱用100人以上的公司,員工是否有哺(集)乳室、托兒設施的需求。此外,目前違反第23條相關規定並無罰則,勞動部應研議罰則規範並提出修法建議,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
發言委員 | 蔣萬安(1次) | 發言紀錄 | PDF檔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蔣萬安 | ||
聯署提案 | 陳宜民; 王育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