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3-17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文化部為帶動國內藝文產業發展,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中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或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且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鼓勵企業參與並活絡相關文創事業。然此條文立法6年以來成效不彰,未有企業團體利用此條積極支持國內藝文產業,形同具文而未達當初立法意旨,爰要求文化部檢討原因,提出改善之道,並於三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柯志恩 | ||
聯署提案 | 吳志揚; 黃國書; 吳思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