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3-16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針對生產一級(初級)農產品者,或適當規模農林漁牧等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修法方向並無須先行進行稅式支出評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政部儘速研擬,並於1個月內(105年4月15日,星期五前),研擬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一)建議修法方向:1.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之二、三級產業等業之盈餘。2.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二、三級產業營利事業。(二)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政部朝此方向研議,並將研擬結果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PDF檔、PDF檔 |
主提案 | 林岱樺; 陳明文; 蔡培慧; 黃偉哲; 邱志偉; 蔡易餘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