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3-16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建請勞動部檢討「勞動條2字第1050130327號」有關婦女如確定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乳等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得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之解釋令。鑑於105年3月8日勞動部發布之解釋令,如婦女確定無夜間親自照顧及餵哺乳等需求,經親自簽署證明文件者,可從事夜間之工作。然解釋令立意良善,但未有周全思維與配套措施下,增加婦女權益時,等同損害婦女之權益。每年國內發生勞資糾紛不在少數,多數雖以和解方式解決,但僅不斷徒增勞資雙方對立與緊張。增加工作選擇權同時,應思量國內多數合意契約違反多項勞動基準法規定,包括工時長導致過勞死等問題。立法是增加權益,而非徒增問題。勞動基準法宗旨在保障勞資雙方權益,此解釋令有違勞動基準法第49條之疑;且勞資雙方簽屬切結書之下,難保勞資雙方之自由意志,是否判定自願簽署難有監督之處,故發布解釋令同時,應要再三周延、研議,以及針對相關勞檢措施勢必強化。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李彥秀 ; 蔣萬安 | ||
聯署提案 | 陳瑩; 陳宜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