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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3-16 會期 9屆1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依現行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之受刑人,即不符合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之遴選資格,而不得參與外役監之遴選。惟受刑人有無另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之情形,與其有無悛悔實據、身心健康是否適於外役作業之認定,二者毫無任何關聯,上開辦法顯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僅不符合法務部現正推動之增加外役監人數的政策目標,且對於受刑人提起有利其利益之再審,竟因上開辦法之規定排除其參加外役監遴選之資格,形同處罰、嚇阻受刑人行使提起再審之訴訟權;又關於受刑人有另案尚在偵查中之情形,根本尚未起訴,卻因此排除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之資格,亦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基此,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研議檢討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並將結果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發言委員 顧立雄
尤美女
發言紀錄 PDF檔PDF檔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顧立雄
聯署提案 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林為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