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3-09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我國於民國7、80年代,發生「輻射屋事件」,針對受輻射汙染之建物,政府依照《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進行處置,如收購、拆除重建、核發改善工程補助款等。該辦法亦規定須提供居民免費健康檢查,然僅針對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5毫西弗以上者。反觀《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即有規定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1毫西弗以上未達5毫西弗者,衛生局應依職權或依申請,辦理免費健康檢查。爰此,建請原能會參考《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之標準,研議放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以提供輻射屋住戶最完善之保障與照護。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柯志恩; 陳學聖 | ||
聯署提案 | 蔣乃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