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3-07 | 會期 | 9屆1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原住民族是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民族,臨海的原住民族生活慣俗即係於鄰近海域以潛水或竹筏捕魚,以供作生活之需。惟原住民依傳統生活慣俗於岸際以魚槍捕魚時,經常遭到海巡署以違反「漁業法」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函送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辦理及處罰。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訂定之,其規範均係一般性規定,並未考量原住民持魚槍捕魚之生活慣俗,故而產生原住民持魚槍下海捕魚即變成違法行為之問題。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已明定原住民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於原住民族地區得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非營利行為,及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自製之魚槍係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不適用該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均已明白宣示國家法律對於原住民基於生活之需而持魚槍捕魚行為,已不是違法行為;且「發展觀光條例」對於原住民持魚槍捕魚之行為,並無禁止規定,爰要求交通部應檢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不利原住民族供作生活之需而持魚槍捕魚之限制及處罰規定,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漁獵權利。 | ||
發言委員 | 鄭天財(1次) | 發言紀錄 | PDF檔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鄭天財 | ||
聯署提案 | 陳歐珀 ; 鄭運鵬; 趙正宇; 李昆澤; 葉宜津; 簡東明; 李鴻鈞; 陳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