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 ||
日期 | 2016-12-20 | 會期 | 9屆2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鑒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係以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作為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要件之一。惟上開標準已逾4年未經修正,前揭辦法同條第2項固然對於已領取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設有存續保障,然近年各縣市之公告土地現值迭有上漲,此一標準是否仍切合時宜不無疑義;且於都會地區恐致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難以契合申請資格,而悖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初衷。爰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檢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中之請領標準,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發言委員 | 李彥秀 (1次) |
發言紀錄 | PDF檔 |
決議 | 函請行政院研處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