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11-17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以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單位相關支出。未收取特許費也違反規費法第7條及預算法第94條規定。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特許費額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訂之。說明:(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的成立,其公股持股比率雖未超過半數,惟其業務係由政府授權獨家經營,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以上單位皆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二)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之監理架構主要係參考原英國金融監理局(FSA,係英國財政部下轄之有限擔保公司組織)設計,然FSA辦理金融機構監理檢查業務所需經費,係依相關法律授權向受監理機構收取,政府無須依預算程序撥款挹注財源。(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源之一即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鍰收入及其他規費。(四)基於國家財政狀況考量,故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特許費額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訂之。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江永昌
聯署提案 余宛如; 王榮璋; 羅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