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及提案內容 |
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收取外,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至萬分之8計收,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僅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修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針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提高監理年費。年費調整幅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之,但需可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人事費之歷年預算平均值。說明:(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的成立,其公股持股比率雖未超過半數,惟其業務係由政府授權獨家經營,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以上單位皆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二)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之監理架構主要係參考原英國金融監理局(FSA,係英國財政部下轄之有限擔保公司組織)設計,然FSA辦理金融機構監理檢查業務所需經費,係依相關法律授權向受監理機構收取,政府無須依預算程序撥款挹注財源。(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計收。(四)基於國家財政狀況考量,故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修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針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調高監理年費。年費調整幅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之,但需可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人事費之歷年預算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