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11-17 | 會期 | 9屆2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關於樂陞求償案,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後稱投保中心)要求受害投資人,須於2016年11月24日前,決定是否接受中國信託之賠償條件,如不接受,就必須撤回「全部案件」的授權,不得僅撤回「對中國信託求償」的授權。投保中心之要求,已根本違反《民事訴訟法》中,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的請求權,以及各該請求權的訴訟實施權為獨立存在之基本原理。為貫徹國家設立投保中心之目的,乃在協助受害投資人求償,爰建請作成兩項決議如下:(一)受害投資人對於是否接受中國信託求償,應有更充裕的時間考量,原訂11月24日之期限,請以11月30日書件完備且送達投保中心者為最後受理期限。(二)無論受害投資人的決定為何,投保中心應循《民事訴訟法》之規範,確保受害投資人得單獨撤回對中國信託求償的授權,而不影響對其他債務人求償的授權,不得逕以「全有全無」統包式的處理部分,請投保中心儘速研議。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黃國昌 | ||
聯署提案 | 江永昌; 邱泰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