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11-17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民國99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公布實施,提供推動文創產業發展之法源基礎,依法文創產業涵蓋十五大類產業,分屬文化部、經濟部、內政部主管。另,政府其實早在民國91年(西元2002年)正式將文化創意產業列為國家重大發展的產業(「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並陸續投入數億元的經費,但根據文化部的統計,文化創意產業產值似處在原地踏步階段。鑒於文化創意產業涉及不同部會,急需跨部會合作,始能使文創產業如英國、日本、韓國,成為帶領國家經濟前進的動能。爰此,要求文化部應將文化創意相關議題,列入行政院文化會報討論,並建議將內政部入列。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張廖萬堅
聯署提案 吳思瑤; 何欣純; 柯志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