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11-10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基於學術自由,保障大學自主,大學法第19條授權各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訂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惟查迄今教育部未訂有一致性規範,致部分學校類此案件或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不報,影響教師工作權甚巨,諸如學校依該法所為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是否應比照教師法所定相關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始生效力,或學校處分作成即生效力,至今相關規範付之闕如,衍生學校實際運作莫衷一是,該條文亦形同具文,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訂定大學法第19條適用之參考原則,以利學校端遵循,保障教師權益。
發言委員 高潞.以用.巴魕剌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高潞.以用.巴魕剌; 陳學聖
聯署提案 李麗芬; 張廖萬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