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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11-10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此時家長的角色甚為重要,扮演學生、老師與校方間之溝通橋樑,以利提升學校教學品質。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1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是,教育部訂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9條規定,關於家長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之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授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由此可知,目前家長會設置、組織等係依各地方政府之規定運作。雖國民中小學事務屬地方政府權限,但近年有國立大學設置附屬小學之情況。按國立大學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附屬小學亦為大學編制的一部,其家長會等學校事務依法需遵循中央法規辦理,然查目前教育部未有此等規範;又若附屬小學之家長會設置應依循地方政府之規定辦理,又有不符合地方自治法規的問題。簡言之,目前關於國立大學附屬小學面臨中央無規範可管,亦未能適用地方自治法規的窘境。是以,為保障國立大學附設小學之學生受教權與家長權益,教育部應就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其家長會設置、組織、主管機關及適用法規等規範,於3個月內研議解決方式,俾利有關機關與學校辦理。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高潞.以用.巴魕剌
聯署提案 張廖萬堅; 吳思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