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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11-07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0條第2項規定:「醫務室、衛生所設置標準,除前項規定外,準用附表(七)規定。」,故而致衛生所不可滯留病患過夜。偏鄉離島衛生所之設置,除保障民眾之健康安全外,常遇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後送至本島時,如民眾因病須送至本島治療,但因氣候狀況不佳,交通工具無法行駛,又須留滯衛生所觀察時,卻因受限上開規定,而可能影響生命安全,此外偏鄉離島與本島衛生所任務需求不盡相同,應考慮其特殊性及需求。為維護偏鄉離島民眾之健康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行文地方政府加強說明衛生所觀察床得應病人病情需要,留觀治療病人。
發言委員 林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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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林靜儀
聯署提案 吳焜裕; 陳曼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