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11-07 | 會期 | 9屆2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現行捐血機構依照〈捐血者健康標準〉辦理捐血活動,捐血者健康標準之訂定亦在保護受捐者之安全,但仍須給予捐血者應有之尊重,其相關規定不應歧視不同性傾向之人權,或予以污名化,且部分內容應與時俱進,加以調整。如〈捐血者健康標準〉第四項刪除男性間性行為者,第五項修改為HIV帶原者,第八項增列注射胎盤素者。故應將性別友善觀念納入,並尊重多元性別之群體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二個月內研議檢討並修正。 | ||
發言委員 | 陳宜民(2次) 林靜儀 (1次) |
發言紀錄 | PDF檔、PDF檔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林靜儀 | ||
聯署提案 | 陳瑩; 吳玉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