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11-03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雖有其立法目的。惟全然未考量特殊原因或例外狀況,一律要求民眾須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及核定後「始」能購買輔具,如有急迫或特殊原因先行購買者,事後縱使評估及核定確實有必要,一律不予補助,是否過於嚴苛?導致政府補助身障者使用輔具,使其能自立發展並減輕經濟負擔之美意落空。再查母法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僅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輔具經費補助,並未要求民眾須經評估及核定後「始」能購買輔具。據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二個月內針對「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0條研議具有特殊原因或例外狀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專案協助方式先行購買使用,並依照評估或核定結果給予補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發言委員 王育敏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