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10-26 | 會期 | 9屆2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查我國建築法規對於建築物僅就建蔽率、容積率、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作規範,並未限制建築物之樓層數,惟經濟部對於工業園區用地之建築物,皆由工業局以「管理」為名,以審查小組會議開會結論為由,限制工業園區用地內之建築物樓層數,不僅有違建築法規之規範,其限制更毫無法律依據,完全不符法制。再查,經濟部依「產業創新條例」及授權訂定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規定,僅管理工業園區用地用途、工業園區產業項目,經濟部並非建築法規主管機關,產業創新條例及其子法並未授權經濟部得代為行使建築法規主管機關職權,爰要求經濟部應檢討改善。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修正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PDF檔 |
主提案 | |||
聯署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