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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10-26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查「產業創新條例」第54條第3項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規劃之規定,此係針對產業園區所規劃之用地如有變更規劃之情形時(例如:產一變更為產二、產二變更為產一等情形),始有第54條第5項所定子法(即: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相關規定之適用,以進行用地變更規劃相關作業程序。換言之,如用地並無變更規劃,也無變更用途及行業類別之情形時,經濟部並無法律依據限制或禁止土地所有權人依其用地用途及行業類別使用之。爰此,土地所有權人如係依其用地用途及行業類別使用,無涉變更規劃,也無涉變更用途及行業類別時,經濟部能否在欠缺法律依據之下,以管理產業園區之名,藉由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來限制或禁止土地所有權人使用?經濟部應在一個月內,深入檢討其妥適性,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發言委員 發言紀錄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孔文吉; 黃偉哲; 張麗善; 鄭天財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