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
日期 2016-10-04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1人,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幼兒園新任用的教保服務人員、駕駛人、隨車人員皆應於任職前一年內接受八小時以上的基本救命術訓練,並且在任職後每兩年,都皆須要接受一定時數的基本救命術、安全教育、緊急救護情境演練等複訓課程。此規定立意良好,確保了我國幼兒教育的安全保障。然而,多數的地方政府,尤其是東部地區,並無提供上述訓練的常設機構,亦無定期開辦相關課程,致使幼教業者於聘用人員時,受到諸多限制。爰此,建請教育部會同內政部、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整合單位所屬之課程資訊與資源,供予地方政府活絡運用或協助其開設定式期訓練課程,以求健全我國幼教產業,期能達到保障幼兒安全之目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蕭美琴(1次)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蕭美琴
聯署提案 鄭寶清; 谷辣斯‧尤達卡 ; 管碧玲; 李俊俋;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段宜康; 吳焜裕; 施義芳; 劉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