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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9-29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投保中心係依據投保法為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發展設立。專責處理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之程序。今樂陞案受害人要求中信銀為百尺竿頭公開收購破局負連帶責任,投保中心承擔代樂陞案受害人向法院對中信銀提出團體訴訟之責,俾樂陞案受害人正當權利得以行使。樂陞案係我國首度發生之公開收購惡意違約事件,發生至今投保中心登記受害人已達19,484人,重創我國公開發行市場暨公開收購制度公信力。相關不法事件皆已進入追訴求償階段,惟中國信託銀行受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辦理公開收購樂陞股票,中信銀雖謂係受百尺竿頭委任處理股務相關事務之履行輔助人,與應賣投資人間並無契約關係,不承擔公開收購有價證券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惟中信銀處理股務相關事務犯下嚴重業務瑕疵,除僅形式審核百尺竿頭及其母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即逕認已執行辨識客戶程序,並將百尺竿頭評為「低風險」等級,未落實「認識客戶政策」及「法人信託業務認識客戶暨洗錢防制作業細則」。處理收購人收購資金時,並無相關書面程序可供遵循,致未能考量應賣人權益保障,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暨「信託業法第42條第2項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規定,嗣發生公開收購人延遲交割,嚴重影響應賣人權益。已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難謂負起善良管理之義務,受害人要求中信銀為百尺竿頭公開收購破局負連帶責任,尚非無據。爰此,要求投保中心蒐集相關證據代樂陞案受害人向法院向中信銀及中信證提出團體訴訟。
發言委員 江永昌 發言紀錄 PDF檔
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
主提案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余宛如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