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 ||
日期 | 2016-09-22 | 會期 | 9屆2期 |
會議及提案內容 | 按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須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方能向雇主申請特別休假,致服務年資未滿一年之勞工,無法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且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第132號公約規定,最低服務年資為申請特別休假之必要條件,惟各國之主管機關,訂定最低服務年資之期間應以不超過6個月為限。爰建請勞動部於三個月內,研議放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勞工請特別休假服務年資之期間,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保勞動力之維持與再生,使勞工得以調劑身心,促進其家庭與社會生活。 | ||
發言委員 | 發言紀錄 | ||
決議 | 照案通過 | 會議紀錄 | PDF檔 |
主提案 | 王育敏; 陳宜民 | ||
聯署提案 | 蔣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