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9-21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南海仲裁結果,衝擊台灣漁民在我太平島附近200浬經濟海域內捕魚的權利;又沖之鳥事件亦影響我漁民在「沖之鳥礁」附近公海捕魚之權益,亟待農委會及相關部會研謀對策,以維我漁民於該等海域捕魚作業的權利。但很不幸的漁業署在105年7月31日表示,我國海吉利號等五艘漁船於105年7月20日自東港出發赴太平島,該五艘漁船如赴太平島水域作業即是主張200浬專屬經濟海域的實踐,該署予以尊重。惟部分漁船行為可能已違反漁業法及相關法令規範,該署仍將秉公處理本次行動之違規部分,以維護漁業作業秩序,並保障守法者作業權益。漁業署指出,這次的五艘漁船所涉及可能違規之部分包括活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不得從事特定漁業、漁船應依規定配置足額幹部船員、漁船不得在海上私自轉換外籍船員、漁船搭載船員應依規定辦理受僱等行為。漁業署表示,該署尊重我漁民捍衛漁權等相關漁業活動,但也呼籲漁民在主張權益時,仍應遵守我國法令規範,並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漁業相關活動。對於本次活動的違規行為,該署將考量情節妥予核處,以維護漁業作業秩序及法令尊嚴。但就「活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不得從事特定漁業」一節,如果漁業署把其他漁船捕獲鬼頭刀,張冠李戴成海吉利號所為,不僅查證功夫讓人不敢領教,見獵心喜、亟欲辦人的心態也相當可議,漁業署採證顯有瑕疵,且就算是海吉利號船主在赴太平島途中違法捕捉鬼頭刀魚類充當食物,雖然該船屬於活魚運搬船依規定不得從事捕撈,但就考量海上航行物資有限,抓幾條魚提供船上食物食用,應非屬從事商業漁業之違規和遠赴太平島保護主權、保護漁權展現愛國情操,相對來講是瑕不掩瑜,如果漁業署一昧以該船輕微違規卻處以吊照重罰,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更見農委會此舉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爰此建請農委會漁業署重視監察院報告之呼籲儘速研謀對策,以維我漁民於該等海域捕魚作業的權利,並研議對該等漁民守護於我國漁權之行為予以肯定!
發言委員 廖國棟
孔文吉
蘇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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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張麗善; 王惠美; 黃偉哲; 廖國棟; 孔文吉; 江啟臣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