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立委專區 提案表現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日期 2016-09-21 會期 9屆2期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有關屏東縣漁船管理移交後噸位重新丈計所衍生問題,不能歸責於漁民,漁業署要求漁船加裝VMS船位回報器,徒增沿近海漁民經濟負擔,引起民怨。茲因:(一)屏東縣政府漁船管理30多年,每兩年檢查一次,自103年7月1日移交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政中心管理重新丈量才發現部分漁業執照登記為19噸以上漁船實際噸數超過20噸,並留存小船執照,要求各船主改善,至漁船不能辦理僱用外籍船員、漁業執照屆期不能換發而無法出港作業,嚴重影響漁民家庭生計,造成漁民困擾,在琉球區漁會多次催促下,屏東縣政府召開2次協調會,邀集航港局南部航政中心、漁業署、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派員出席共同協議,並表示上述漁船丈量誤差問題是政府疏忽不能完全歸責漁民,希望秉持信賴保護原則,解決歷史共業。(二)屏東縣政府作出結論:1.重新丈量超過總噸位20噸漁船,船主可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臨時檢查,經補足相關安全設備(救生圈1個、自燃燈1個、救生索2條、滅火器2具、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彈2支),延續檢查適航性認可情形下,准予延長航行期限至105年12月31日止。2.船主應於105年12月31日期限前完成特別檢查,原則上無須再補送圖說,另有關船舶無線電台設備之事宜,請逕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3.俟臨時檢查合格後由各區漁會將轄屬有需要展延漁業執照之漁船統一彙整並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展延申請,漁業執照至多展延至105年12月31日。(三)各單位執行情形:1.航港局南部航政中心除依結論執行並表示經丈量超過20噸以上之延繩釣漁船會重新發給CT3之統一編號列管,則由漁業署管轄發給漁業執照。2.漁業署表示上述延繩釣漁船重新丈量如歸類為CT3的20噸以上漁船,漁獲種類為鮪魚、旗魚、鯊魚者必須裝置VMS船位回報器,惟可免補噸數,免重新製作船圖、免配罝幹部船員,但必須受限制作業區域不得超出200海浬我國經濟海域,另漁船汰建或買賣時仍依原漁業執照登記為19噸以上漁船之噸數為準,不得超過20噸以上。(四)據漁民表示自購置漁船經營漁撈迄今,除了防護維修、上漆並無私自對船體進行改造加寬或加長之行為,而且上述漁船均為船齡老舊30年以上之沿近海漁船,漁民已習慣目前作業模式,政府既然同意以沿近海漁船之管理規範,得維持依漁業執照登記之原噸位繼續經營漁業,不應再以配合國際漁業規範要求上述漁船加裝VMS船位回報器,兩種規範同時對上述漁船進行管理,徒增漁民作業成本壓力,對渠等漁民非常不公平,屏東縣政府所作出結論,沒有解決漁民的問題應該予以取消,不予採用。(五)漁業經營核准了30多年,漁民傳承2至3代,現在才說噸位不符合,地方和中央政府丈量尺寸竟然不一樣,政府單位的疏失,必須要有人出面負責。爰建請農委會漁業署體察實情,既准予19噸以上漁船重新丈量超過20噸者,請考量維持以20噸以下沿近海漁船之管理規範,限制在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內作業,亦應比照該規範同意漁獲種類為鮪魚、旗魚、鯊魚者免裝置VMS船位回報器,避免徒增漁民作業成本負擔,至於重新丈量所產生的資料應准予另行登記列管至漁船滅失為止,以解民瘼。
發言委員 蘇震清
廖國棟
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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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修正通過 會議紀錄 PDF檔PDF檔
主提案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張麗善; 黃偉哲; 江啟臣
聯署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