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基本資料
申報人姓名 |
洪秀柱 |
服務機關 |
立法院 |
申報日期 |
103年12月29日 |
職稱 |
副院長 |
申報類別 |
定期申報 |
檔案下載 |
a2 |
(一)親屬資料
(二)不動產--土地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登記時間 |
登記原因 |
取得價額 |
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四小段 (自用房屋之坐落基地) |
290 |
4分之1 |
洪秀柱 |
93年01月02日 |
買賣 |
(超過五年,自用房屋之坐落基地) |
(二)不動產--土地變動情形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變動時間 |
變動原因 |
變動時之價額 |
(二)不動產--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登記時間 |
登記原因 |
取得價額 |
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四小段 |
169.63 |
全部 |
洪秀柱 |
93年01月02日 |
買賣 |
(超過五年,自用房屋) |
(二)不動產--建物變動情形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變動時間 |
變動原因 |
變動時之價額 |
(三)船舶
種類 |
總噸數 |
船籍港 |
所有人 |
登記時間 |
登記原因 |
取得價額 |
(四)汽車
廠牌型號 |
汽缸容量 |
所有人 |
登記時間 |
登記原因 |
取得價額 |
(五)航空器
型式 |
製造廠名稱 |
國籍標示及編號 |
所有人 |
登記時間 |
登記原因 |
取得價額 |
(六)現金(指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總金額:新臺幣元)
幣別 |
所有人 |
外幣總額 |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
(七)存款 (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總金額:新臺幣10,512,791元)
存放機構 |
種類 |
幣別 |
所有人 |
外幣總額 |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
活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1,706,255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
活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14,29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
活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1,147,402 |
台北市士林區農會士林本會 |
活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247,433 |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
活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1,658,736 |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
活期存款 |
美金 |
洪秀柱 |
3 |
84 |
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
定期存款 |
美金 |
洪秀柱 |
101,502.37 |
3,223,715.27 |
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 |
活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275,893 |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
活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238,981 |
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
定期存款 |
新臺幣 |
洪秀柱 |
|
2,000,000 |
(八)有價證券(總金額:新臺幣元)
1.股票(總價額:新臺幣元)
名稱 |
所有人 |
股數 |
票面價額 |
外幣幣別 |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
2.債券(總價額:新臺幣元)
名稱 |
代碼 |
所有人 |
買賣機構 |
單位數 |
票面價額 |
外幣幣別 |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
3.基金受益憑證(總價額:新臺幣100,000元)
名稱 |
所有人 |
受託投資機構 |
單位數 |
票面價額 |
外幣幣別 |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
國民基金 |
洪秀柱 |
兆豐國際證券 |
10,000 |
10 |
新臺幣 |
100,000 |
4.其他有價證券(總價額:新臺幣元)
名稱 |
所有人 |
單位數 |
價額 |
外幣幣別 |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總價額:新臺幣元)
1.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2.保險
保險公司 |
保險名稱 |
要保人 |
備註 |
全球人壽 |
全球人壽儲蓄終身壽險 |
洪秀柱 |
|
臺銀人壽 |
臺銀人壽美利人生萬能保險 |
洪秀柱 |
|
臺銀人壽 |
臺銀人壽金順利養老保險 |
洪秀柱 |
|
富邦人壽 |
富邦人壽美元儲蓄險 |
洪秀柱 |
|
(十)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元)
種類 |
債權人 |
債務人及地址 |
餘額 |
取得時間 |
取得原因 |
(十一)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1,246,430元)
種類 |
債務人 |
債務人及地址 |
餘額 |
取得時間 |
取得原因 |
房屋貸款 |
洪秀柱 |
臺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221號 |
11,246,43 |
100年10月26日 |
買賣 |
(十二)事業投資(總金額:新臺幣元)
投資人 |
投資事業名稱 |
投資事業地址 |
投資金額 |
取得時間 |
取得原因 |
(十三)備註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財產,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規定,應辦理財產強制信託之範圍,特此聲明。此致監察院
以上資料,本人係依法誠實申報,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申報人:洪秀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