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顏清標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11-23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2期第10次會議
101卷074期一冊4015號0183-0183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財政部引用來作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中所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對於在訴願結果未定時,強行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為避免民眾財產權權益受損,應立即檢討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12-28
答覆公報 102卷002期一冊4027號0231-023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稅捐稽徵
類別 賦稅
關鍵詞 財產處分 ; 財產權
答復機關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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