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內容 |
針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爭議,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雖明定保障各直轄市不少於基準年期(94至96年度)之收入平均值,但台北市僅有584億元,較96年收入609億元減少25億元。中央對於100年度各級地方補助款收入之分配,以保障不少於99年度收入為原則,全國共釋出財源約4,316億元,較99年度增加766億元,但台北市僅增加14.67億元。台北市100年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收入僅540億元,較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規劃分配數584億元,減少44億元。同時,勞健保補助費修法改由中央負擔後,依財政部99年試算資料,台北市應扣減124億元,再加上98年修法後未獲中央彌補之遺贈稅損失(台北市99年度實收補助收入15.62億元,但因99年度徵收王永慶及其家屬之高額案件,而於100年度未獲中央補助),合計財劃法修正後,台北市估算稅收損失將計164億元(25億元+15億元+124億元)。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3項規定,台北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總額不因其他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而減少。另台北市兼具首都之特殊地位(財政部曾函復台北市,因財劃法修正草案係就各地方政府採同一公式設算,並未單獨考量台北市之特殊情形),財政負擔與基本建設需求遠比其他直轄市與縣市更為沉重。為創造中央與地方共榮多贏局面及維護台北市市民之權益,本席特要求,中央應依法保障台北市收入至少不少於96年收入609億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