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丁守中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10-12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2期第4次會議
101卷057期一冊3998號0356-0357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第八次江陳會簽屬《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在投資爭端方面,僅合約糾紛得交付商務仲裁,對於非合約糾紛,須雙方合意下,才得交付商務仲裁。過去台商面對非合約糾紛,多為智慧財產侵權糾紛,投資人間的侵權糾紛甚難達成合意仲裁;得交付商務仲裁之侵權案件,往往有地方保護主義之情事,以富士康與比亞迪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纏訟長達六年,即為最具體的實例。為防止大陸台商因智慧財產遭剽竊,喪失關鍵技術,進而傷害企業競爭力,本席特要求主管機關建立台灣官方介入協助解決糾紛制度,並擬定具體救濟及解決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11-23
答覆公報 101卷074期一冊4015號0132-0133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投資 ; 大陸政策 ; 智慧財產權
類別 投資業務 ; 兩岸經貿 ; 智慧財產
關鍵詞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 商務仲裁
答復機關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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