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黃昭順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10-05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2期第3次會議
101卷055期一冊3996號0272-0273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就業服務法」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最新修正案之規定,雇主如經核准聘僱外籍勞工後,自外勞入境翌日起即應向主管機關繳納就業安定費,其費用作為設置就業安定基金之用;依據現行之規定,外籍看護工每月雇主應繳納額度為新台幣2千元、製造業勞工每月2千元、機構看護工每月2千元、外籍幫傭則為每月5千元,其中絕大多數聘請外籍勞工者又以看護工為和製造業勞工為大宗,特別是聘請看護工者,大多是為照顧家庭中行動不便、重大傷病患,其多不具經濟、勞動生產力;再者我國人口紅利預估僅剩10年左右,已逐步邁入老年化之社會,故可預見的聘僱外籍看護工照顧家庭成員未來將成為大多數中產階級家庭不得不支出之負擔,故本席要求勞委會就現行《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施行細則以及執行方式進行說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11-16
答覆公報 101卷071期二冊4012號0033-0034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外籍勞工 ; 就業輔導
類別 勞動人力資源
關鍵詞 就業安定費
答復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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