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江惠貞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3-12-27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16次會議 103卷003期二冊4112號0109-0110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鑒於環境保護刑罰規範為目前之國際趨勢,為突顯環境法益保護,落實國際環境刑罰的預防性原則,應針對有致生污染環境危險者亦科以刑責。我國憲法第10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查實務上環境污染與人身法益實害間的因果關係不易證明,又人類生存權乃為憲法所保障,環境的永續經營為國際所認同之理念。爰此,建請行政院環保署,將危險犯概念納入環境保護法律規範中,期待以法律規範達成預防環境污染的效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4-03-04 |
答覆公報 | 103卷013期二冊4122號0443-0443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環境污染 ; 刑罰 ; 水污染防治 ; 空氣污染防治 |
類別 | 水質保護 ; 大氣空氣 ; 保護業務 |
關鍵詞 | 預防性原則 ; 危險犯 ; 環境保護法律規範 ; 罰金刑 |
答復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