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李俊俋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12-2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15次會議
102卷084期一冊4109號0364-0364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現行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規定,地政士如違反實價申報登錄規定之情事,即逕予處罰而未予限期改正之機會,實屬不當。蓋地政士專業性確實優於權利人,惟地政士係代理權利人辦理登錄事宜,有可能因為誤繕或買賣雙方提供錯誤資訊使地政士陷於錯誤因而遭受處罰,況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賦予權利人改正機會,如仍未改善始進行裁處。據此,行政院應儘速檢討修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4-02-21
答覆公報 103卷013期一冊4122號0413-0413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地政士 ; 土地登記 ; 處罰
類別 營建 ; 地政
關鍵詞 地政士法 ; 申報登錄 ; 平坊地權條例 ; 不動產實價登錄
答復機關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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