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江惠貞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11-29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12次會議
102卷074期一冊4099號0171-0171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現行勞工保險規定45歲以下切除子宮才能領取失能給付,係根據失能給付標準「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作為認定,但國人女性平均停經年齡為50至52歲,尚未停經即代表該子宮仍具有生育能力,因此將切除子宮之請領失能給付限定為45歲,恐將造成部分女性達到「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標準卻無法請領失能給付,形成不公平的現象。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正「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調高切除子宮請領失能給付之年齡上限至50歲,或放寬至國人平均停經年齡,如此始能真正保障全體女性之基本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12-27
答覆公報 103卷003期二冊4112號0030-003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勞保 ; 保險給付
類別 勞工福利與保險
關鍵詞 切除子宮 ; 失能給付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答復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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