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葉津鈴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11-15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10次會議
102卷068期4093號0286-0286頁 PDF檔
會議內容 台灣塑膠玩具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應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其目的就是為了讓消費者清楚了解購買的產品成分為何,但目前市面上玩具所標示的主要成分大多只標示「塑膠」,如此籠統的材料類別。經濟部要嚴謹地落實商品標示法,要求廠商對於商品成分及材料標示應要詳細清楚,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12-27
答覆公報 103卷003期二冊4112號0005-0005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玩具 ; 商品標示
類別 檢驗 ; 商業
關鍵詞 商品標示法 ; 產品成分
答復機關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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