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葉津鈴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3-11-15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10次會議 102卷068期4093號0286-0286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台灣塑膠玩具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應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其目的就是為了讓消費者清楚了解購買的產品成分為何,但目前市面上玩具所標示的主要成分大多只標示「塑膠」,如此籠統的材料類別。經濟部要嚴謹地落實商品標示法,要求廠商對於商品成分及材料標示應要詳細清楚,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3-12-27 |
答覆公報 | 103卷003期二冊4112號0005-0005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玩具 ; 商品標示 |
類別 | 檢驗 ; 商業 |
關鍵詞 | 商品標示法 ; 產品成分 |
答復機關 | 經濟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