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
丁守中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2-05-04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1期第10次會議 101卷028期3969號0281-0282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針就「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第四條、「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十三點、「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七點、「經濟部所屬事業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第七點、「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等行政命令,皆對「政府資本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之公私合營事業或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訂有公股代表處理「重大之人事議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解任)」應在會商或會議決定前,就相關資料加註意見,陳報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核示;但上述相關規定僅從防弊角度思考,實際上已(一)逾越「審計法」第七十九條攸關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之「審計事務」,與(二)違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攸關公司「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選任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權」。公股代表平時若認真參與董事會會議且深入瞭解事業之經營狀況,當可達到防弊之目的。為不影響公私合營事業或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之正常經營或運作、鼓勵私人事業「樂於、敢於」與政府資源互享,政府應就上述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攸關此一限制,予以刪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2-09-18 |
答覆公報 |
101卷051期一冊3992號0289-029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董事會 ; 審計 |
類別 |
公營事業 ; 審計 |
關鍵詞 |
公私合營 ; 公股股權管理機關 ; 公司經理人 ; 公股代表 |
答復機關 |
經濟部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