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江惠貞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10-18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6次會議
102卷056期二冊4081號0001-0001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日前發生民眾56歲時投保勞工保險至79歲時,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結果實際投保超過22年卻只計算8.3年年資,致該民眾最終僅領到36萬元給付,該金額不僅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亦遠低於該民眾22年來所付出勞工保險費用總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老年一次金」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標準中,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因此若民眾超過65歲仍投保勞工保險,其年資皆無法繼續累積,此現象顯然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此外若65歲以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雇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時,卻不得享有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使得65歲以上再投入職場者,面臨沒有職災保險保障之窘境。本席建請勞工保險局,審慎評估是否應針對上述不盡合理之條款、規定進行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11-22
答覆公報 102卷071期一冊4096號0406-040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勞保 ; 老年給付
類別 勞工福利與保險 ; 安全衛生與檢查
關鍵詞 勞工保險 ; 職災保險保障
答復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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