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邱志偉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3-10-18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6次會議 102卷056期二冊4081號0047-0047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鑒於勞基法第56條明定「雇主必須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目的是在保障勞工確實領得到退休金,也減輕雇主須一次給予數額龐大退休金之負擔。然而,不論是勞退新制或舊制,退休準備金不足額或因其他因素,導致雇主拖欠、短付勞工退休金之案例曾出不窮。特別是既有罰責太輕,依據勞基法第78條,僅處以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鍰,難以產生遏止之作用,甚至是鼓勵無良雇主投機取巧,形成雇主耍賴不給、勞工求助無門、政府束手無策的惡性循環。主管機關勞委會應作出修正,設法防患於未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3-11-22 |
答覆公報 | 102卷071期一冊4096號0406-040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勞工退休 ; 退休金 |
類別 | 勞工福利與保險 |
關鍵詞 | 勞工退休金 ; 雇主 |
答復機關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