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賴士葆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3-10-04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4次會議 102卷050期4075號0080-0081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查行政院會通過《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其中規定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課程內容僅限有助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為範圍,並以活動及實作方式進行,可見其為維護幼兒身心發展之良善立意。惟民眾對此反應不一,並質疑明文限制幼兒學習內容,有忽略因材施教內涵之實,加上為使兒童整體適性發展、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佳利益,家長有權選擇不限於身體律動、藝術才能課程為範圍之補習教育,此時,政府是否有必要提出限制國民教育階段前受教育權利之規定應予公評。因此,為健全現行《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之疏漏,並破除家長「別讓孩子輸在起跑點」的迷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3-11-05 |
答覆公報 | 102卷065期一冊4090號0272-0273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學前教育 ; 補習教育 |
類別 | 學前教育 ; 社會教育 |
關鍵詞 | 補習班 ; 補習教育法 |
答復機關 | 教育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