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江惠貞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10-04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4次會議
102卷050期4075號0086-0086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保安林是國土保安第一道防線,依照我國森林法,除第8條所明文列出的情形外,不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然而林務局卻以同法第9條規定,只要經主管機關同意,森林即得為探採礦之行為,使國有林、保安林長期開放業者承租採礦。又林務局長期未調整國有林地出租作為礦場的租金,使業者只要支付極低的租金,即可在國有林上大肆開挖,獲取高額利潤。故本席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研議森林法、礦業法等相關法規,明文禁止保安林得出租作為礦場,以避免解釋上有競合的可能,同時並提高國有林出租作為礦場的租金,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以期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11-22
答覆公報 102卷071期一冊4096號0402-0403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公有土地 ; 森林保育 ; 礦業
類別 國有財產 ; 環境政務 ; 礦業地質
關鍵詞 保安林 ; 國土保安 ; 礦場
答復機關 經濟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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