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陳鎮湘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09-24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2次會議
102卷048期二冊4073號0048-0050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雖將公務員限於「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及「委託公務員」三類,並將公立大學教師及公立醫院醫師排除,不再是公務員。但在實務運作,在「身分公務員」類型,卻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於「法定職務權限」之外,創造所謂「實質影響力」,又漫無判準,導致個案認定歧異;另在「授權公務員」類型,對於不是公務員的公立大學教師及公立醫院醫師,受國科會等機關〈構〉委託,執行學術專案研究,或受政府機關遴選為採購案外聘評選委員,竟走回頭路,認為都是公務員,依貪污究辦,嚴重打擊學術研究發展,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並經監察院介入調查,要求平反。俱見公務員定義實欠明確,有再行檢討修正之必要。為期懲治貪污,得以兼顧人權保障,與促進學術發展及提升科技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11-01
答覆公報 102卷061期一冊4086號0287-0288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公務員 ; 教師 ; 醫師
類別 人事事務 ; 教育政務 ; 醫政
關鍵詞 公立大學教師 ; 公立醫院醫師 ; 公務員定義
答復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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