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蔡正元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3-05-31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3期第15次會議 102卷038期三冊4063號1324-1325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鑑於我國食品違規事件頻傳,已對國人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查主要原因多為食品製造商為節省成本及增進產品口感,而使用過期或未經合法公告之化學添加物;再者,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罰則過低,更讓部分食品業者產生僥倖心理,為保障我國人民健康安全,本席要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於一個月內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有關無害人體健康之證明,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構)檢驗之證明,及第三十一條,將罰鍰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並將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款項者,皆納入第三十一條罰之。綜上所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3-09-17 |
答覆公報 | 102卷048期一冊4073號0206-0207頁 書面答復 |
主題 | 食品管理 |
類別 | 食品衛生 |
關鍵詞 | 食品添加物 ; 食品衛生管理法 |
答復機關 | 行政院衛生署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