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蔡正元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05-31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3期第15次會議
102卷038期三冊4063號1325-1326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現行公司法第二一八條規定監察人得依法「查核」股東名冊,但卻未說明是否得因此「持有」或「保有」股東個人資料,以及經濟部商業司與金管會證期局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標準,使股東個人資料存在洩漏風險,影響股東個人權益甚鉅,爰此,本席要求經濟部商業司應就監察人得否因行使查核權而「持有」或「保有」股東名冊,另行做明確解釋或修法明文規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訂定「監察人查核簿冊文件取得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中止後個人資料處理辦法」;另金管會證期局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股務代理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中止後個人資料處理辦法」,以確保股東個人權益不受損。綜上所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09-27
答覆公報 102卷049期4074號0083-0084頁 書面答復
主題 隱私權
類別 商業
關鍵詞 監察人 ; 股東名冊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復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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