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林國正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05-1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3期第12次會議
102卷029期一冊4054號0186-0187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近來屢接獲民眾陳情,我國所得稅法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得認列為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僅得認列長期照護者的醫藥費,其他照料相關費用,如安養費、看護費等費用卻不得認列,顯不合理。陳情民眾將扶養親屬委託養護或護理機構代替照護,始得出外工作賺取所得,而納稅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從而發生之實際相關費用支出,若無法獲得所得稅額上之扣除,而仍逕予課徵所得稅,實有背離量能課稅與憲法保障工作、生存權的意旨,從而構成違憲、不正的稅課。因此,建請行政院相關財政單位應儘速檢討相關不當、違憲的稅課侵害的情形,以維民眾租稅人權應有的基本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09-17
答覆公報 102卷048期一冊4073號0066-006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所得稅
類別 賦稅
關鍵詞 列舉扣除額 ; 安養費 ; 看護費
答復機關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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