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盧秀燕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04-26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3期第10次會議
102卷023期一冊4048號0361-0362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係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補充不足而定細項規則,未經過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之程序,並非為法律位階,因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不能逾越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雇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承上述,全民健康保險法既已規定自營業主及雇主之投保金額規定,施行細則卻又另外規定雇主之投保金額規定,兩者規定相互矛盾,且健保局實務中竟以施行細則之規範為主,顯然有違悖母法之規範,建請全民健康保險局盡快改正此瑕疵,以免徒增民眾困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05-31
答覆公報 102卷038期三冊4063號1295-1295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國民 ; 健康保險 ; 全民保險
類別 全民健康保險
關鍵詞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答復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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