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陳鎮湘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3-03-22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3期第5次會議
102卷010期一冊4035號0280-0283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我國關於人體器官移植,雖然制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訂頒「腦死判定準則」,應在合格醫院由合格醫師2人判定腦死後,才可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惟頃近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執行6名死刑犯,於去(101)年12月21日槍斃後,卻發生高雄長庚醫院「拒絕死囚器捐」情事,係因死囚器捐違反國際移植學會及國際腎臟學會共同發布「伊斯坦堡宣言」所揭示的國際醫學倫理,以及死刑犯槍斃死亡之司法相驗,不符腦死判定準則規定的程序。據此,顯然在人權議題上,我國對死刑犯器官之摘取,尚未與國際公約無縫接軌,而槍斃死亡之司法相驗程序,與人體器官移植的腦死判定準則,亦未盡切合。是究應如何才能達成死刑犯「遺愛人間」願望,並使苦等器官捐贈者得獲重生,而且能夠符合國際醫學倫理,創造三贏局面,亟待法務部協同衛生署整合研處,並向國際發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3-04-26
答覆公報 102卷023期一冊4048號0302-0302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器官移植
類別 醫政
關鍵詞 人體器官移植 ; 腦死判定
答復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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