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江惠貞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3-01-11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2期第17次會議 102卷005期五冊4030號1914-1915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有鑑於台灣已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根據內政部計處資料顯示,至2011年底,台灣老年人口已逾252萬8,000餘人,占總人口的10.89%,依目前的社會老化速度,預估民國114年將超過20%,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長期照護相關之給付制度,我國老人照顧壓力傳統上都由家庭承擔,但對於缺乏家庭照顧系統支撐下之老人,其老年生活照顧即選擇「機構照顧」。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雖然內政部社會司已訂有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為因應,但在契約中有關照顧老人方面,明顯在營養、復健等服務項目上付之闕如。本席建請主管機關應於書面契約內容中,增訂營養需求、復健專業服務人力及機構內公共安全管理等事項,以確保老人與福利機構間之權利與義務關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3-02-26 |
答覆公報 | 102卷007期二冊4032號0449-045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老人福利 |
類別 | 社政 ; 醫政 |
關鍵詞 | 長期照護 |
答復機關 | 內政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