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王惠美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12-05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6期第12次會議
103卷085期4194號0290-0291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內政部所訂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中結婚證明文件要求部分,對於國人與外國人結婚時,須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至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但當國人與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含東南亞、俄羅斯、印度及沙烏地阿拉伯等21個地區)人士結婚時,除須檢附前兩項文件外,還強制要求國人必須先在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並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後,始得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在台登記結婚。此差別待遇,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意旨,實有檢討之必要性,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5-01-09
答覆公報 104卷006期三冊4205號0147-0148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外國人 ; 婚姻
類別 戶政
關鍵詞 結婚登記 ; 結婚證明文件 ; 婚姻自由
答復機關 內政部
關係文書 PDF檔